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4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