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立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宋德民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立初字第18号起诉人宋德民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宋德民的起诉状,请求本院撤销西工区房改办房产原始申报材料,将洛阳市西工区涧东南路53号院2-1-402“单独所有”变为“夫妻共有”,并承担一切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宋德民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德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