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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霍军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军,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霍军,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飞,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霍军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飞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刘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