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范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