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范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贾志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