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银欢与梁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银欢,梁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梁银欢,女。被执行人梁红波,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梁银欢诉被执行人梁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红波应向申请执行人梁银欢赔偿68764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车管、房管等财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红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