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南京思格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思格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359号原告南京思格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2505室。法定代表人蔡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丹阳市南二环路899号。法定代表人耿建军,该医院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金文、朱键,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思格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思格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