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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被执行人朱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刚,朱阿荣,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刚。被执行人朱阿荣。第三人朱萍。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朱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朱阿荣应给付申请人陈志刚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和本案执行费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志刚与被执行人朱阿荣于2015年1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案款总额为3万元,被执行人于协议当天支付2000元(已付),余款于4年内付清(每年在10月1日前支付部分),由第三人朱萍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此案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张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