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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台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任贵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