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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徐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徐周某,农民。被告张某,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某2012年10月14日出生随被告生活,被告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三、现在被告处原告的个人财产(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