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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永生与被执行人李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生,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程永生。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永生与被执行人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调查被执行人李强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程永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强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程永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程永生发现被执行人李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