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茂岩与张鑫成、卢玉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岩,张鑫成,卢玉静,张斌,王玉峰,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陈茂岩。被告:张鑫成。被告:卢玉静。被告:张斌。被告:王玉峰。被告: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地址:莱城区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玉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岩与被告张鑫成、卢玉静、张斌、王玉峰、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莱芜市西福特电缘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宗及变电室一座,设备名称及数量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变卖、转移、转让、损毁、抵押等。二、冻结被告张斌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冻结被告王玉峰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查封被告张斌名下位于莱城胜利北路15号(证号:房权证字第00157**)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移、转让、变更、过户等。五、查封被告卢玉静名下鲁S×××××、鲁S×××××、鲁S×××××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移、转让、变更、过户等。六、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芹名下位于钢城区辛庄镇后峪村林权,证号:钢城林证字(2010)第146号,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移、转让、变更、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