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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费传力与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传力,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费传力,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始兴路(合章路东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陈明标。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费传力诉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传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费传力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传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传力负担25元。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