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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卢丽娜与何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卢丽娜,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山,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丽娜与被告何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卢丽娜的委托代理人郑枝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丽娜诉称,被告何金山因经营生猪养殖需要,长期向原告卢丽娜购买饲料,截止2014年1月31日共结欠原告卢丽娜饲料款200000元,被告何金山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卢丽娜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此后,被告何金山又向原告卢丽娜购买饲料,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告卢丽娜新结欠饲料款人民币281330元。经原告卢丽娜催讨,被告何金山拒不还款。现原告卢丽娜请求判令被告何金山支付尚欠的饲料款人民币48133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281330元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何金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何金山因经营生猪养殖,长期向原告卢丽娜购买饲料,截止2014年1月31日结欠原告卢丽娜饲料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被告何金山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卢丽娜收执。此后,被告何金山又向原告卢丽娜购买饲料,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告卢丽娜新结欠饲料款人民币281330元,被告何金山于当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卢丽娜收执。经原告卢丽娜催讨,被告何金山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各一份及原告卢丽娜的委托代理人郑枝南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金山因经营养猪场向原告卢丽娜购买饲料,尚欠原告卢丽娜饲料款人民币481330元,因有欠条、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欠款经原告卢丽娜催讨,被告何金山没有归还。故原告卢丽娜主张被告何金山归还饲料款人民币48133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卢丽娜饲料款人民币48133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281330元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由被告何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