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408-1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李某住所地在湖北省孝昌县,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本案应当予以移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