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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卢青云诉周桂平等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青云,周桂平,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光塘村民委员会,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七溪村民委员会,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卢青云,女,2003年1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卢小平,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系原告卢青云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唐燕娥,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系原告卢青云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桂平,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居民。被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光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登国,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秀礼,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七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登友,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茂常,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织机构代码00673049-3。法定代表人梁娟,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2-4。法定代表人梁博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昌春,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原告卢青云诉被告周桂平、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光塘村民委员会、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七溪村民委员会、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青云及其法定代理人卢小平、唐燕娥于2015年5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卢青云及其法定代理人卢小平、唐燕娥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卢青云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文 松人民陪审员 肖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良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