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蔡卫强,蔡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蔡卫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蔡卫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卫强,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燕芳,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佛山地区的行业代表,因资金链问题而导致的多起债权债务纠纷影响路众多行业,在佛山地区引起了广泛关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三水区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