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云鹏、被上诉人罗洪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唐云鹏,罗洪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负责人:陈增才。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洪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云鹏、被上诉人罗洪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未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云鹏达成和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同意赔偿唐云鹏经济损失12000元。和解协议达成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霄本判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