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忠雨与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忠雨,王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0328号原告(反诉被告)程忠雨,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永志,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王雷(曾用名王耀东),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忠雨与被告王耀东及反诉原告王耀东诉反诉被告程忠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忠雨、反诉原告王耀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忠雨及反诉原告王耀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程忠雨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王耀东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程忠雨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王耀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