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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执字第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开执字第033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溪东村。法定代表人吴振球,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秦惠明。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089.38元;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