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长发、向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长发,向章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肖长发,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向章贤,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申请人肖长发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长发、向章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70000元。经查明,被申请人肖长发与向章贤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肖长发欠申请人贷款本息合计71853元(利息算至2015年5月5日)。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贷款本息共计58000元,并承担保全费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申请人向章贤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帐号为8528009XXXXXXXXX的账户存款58720元至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存款划拨后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