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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陈笑瑛,方伦锋,高凤妹,罗志浩,刘国平,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魏星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平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方伦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俊亮。被执行人:陈笑瑛。被执行人:方伦锋。被执行人:高凤妹。被执行人:罗志浩。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昀,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国平。被执行人: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俊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昀,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88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诉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陈笑瑛、方伦锋、高凤妹、罗志浩、刘国平、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陈笑瑛、方伦锋、高凤妹、罗志��、刘国平、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3119863.01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1760.00元、执行费3359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鑫润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杨俊亮、陈笑瑛、方伦锋、高凤妹、罗志浩、刘国平、淮安市嘉能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更新轴阀有限公司、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