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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崔应卫与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应卫,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崔应卫,男,汉族,住狮子山区。被告:陶勇,男,汉族,住铜陵市。原告崔应卫诉被告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应卫,被告陶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应卫诉称,2011年7月2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3万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1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欠款,并约定若未按时还款,逾期的本金部分按每天5%加收罚金。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其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在2013年7月17日,被告与原告约定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并在借条上签字已延续借条的法律效应。但至今被告拒绝归还,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陶勇偿还原告崔应卫人民币3万元,并按每月2分2利率计算支付违约利息2.5万元。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人民币;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违约利息2.5万元人民币;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陶勇辩称,我虽然打了借条,但并没有实际借款,原告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我借款。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时效,2011年7月26日到2014年原告从来没有问我要过钱。原告实际上知道本案借款并没有产生,因为保证人钟诚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才起诉我,本案没有法律依据。我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之前也不熟悉,原告借款给我不合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没有放在原告方那里。我和原告是自然人间借款,是实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未实际支付借款给被告,借款关系未成立,法律关系未生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陶勇作为甲方与原告崔应卫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甲方由于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7月26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将身份证复印件暂放乙方处,于2011年8月25日还款后一并取回。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时还款,逾期的本金部分按每日5%加收罚金。原告现金支付被告30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陶勇在借款协议书上再次签名摁手印。被告陶勇至今未归还原告该笔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陶勇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照借款协议书约定的时间金额及时还款,但被告陶勇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尚欠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陶勇虽辩称并没有实际借款,但被告陶勇于2011年7月26日出具借条并摁手印,于2013年7月17日再次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摁手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两次签名摁手印行为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对于被告陶勇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被告陶勇于2013年7月16日在《借款协议书》上再次签名摁手印,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违约利息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崔应卫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原告崔应卫违约利息2.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陶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