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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杨涛与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晓宇,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波,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彦丽,女,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晓宇。杨涛与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三正证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杨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及土地,该财产因另一执行案件正在评估中,现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三正证字第16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侯晓宇、王亚波、刘彦丽、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