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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规划、赵海华、杜明兰、任艳应、卫小爱、宁欢兴、任赛芹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徐规划,赵海华,杜明兰,任艳应,卫小爱,宁欢兴,任赛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中段。负责人王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规划,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五方乡徐城村。被执行人赵海华,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华西路华山采石场。被执行人杜明兰,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艳应,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村。被执行人卫小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欢兴,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村。被执行人任赛芹,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8709.7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迪五一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