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1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容与被告梁晓梅、梁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梁晓梅,梁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10254号原告黄容,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晓梅,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梁小琴,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黄容与被告梁晓梅、梁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梅、梁小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容诉称,梁晓梅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向其借款10万元,出具有《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梁小琴作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梁晓梅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晓梅归还借款10万元,梁小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晓梅、梁小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梁晓梅向黄容出具借条,主要载明借到黄容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梁小琴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捺印。2014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梁晓梅未归还借款本息。黄容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诉讼过程中,梁晓梅于2015年2月返还黄容借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原告黄容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容与梁晓梅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梁晓梅借款后,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容要求梁晓梅归还借款10万元,因梁晓梅已归还1万元,故对剩余9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梁小琴在借条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确认,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容借款9万元;二、被告梁小琴对被告梁晓梅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梁晓梅、梁小琴负担,被告梁晓梅、梁小琴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黄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世军审 判 员 何 欣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