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姜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亮,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聪,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联社清资办主任,住XX县XX镇XX街XX路***号。被执行人姜朋,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林商督字第45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