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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金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金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初字第490号原告:齐某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金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万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