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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磊与怀丽、任亚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唐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亚东,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馨馨,女,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娅,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案在执行中,担保人唐娅(身份证号码:)自愿用光明小区综合楼101商铺(证号201107778)做担保用以偿还(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申请人刘磊申请查封该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唐娅(身份证号码:)名下光明小区综合楼101商铺(证号201107778)。查封期限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