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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张保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