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振轩与李奎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轩,李奎战,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李永发,李凤云,潘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赵振轩,男。被执行人李奎战,男。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法定代表人李奎战。被执行人李永发,男。被执行人李凤云,女。被执行人潘廷银,男。本院依据(2014)河执字第9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奎战及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所有的位于朝阳街道办事处庙前村证号为临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00583**号房产一处及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所有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一宗。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振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奎战及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所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奎战及临沂市河东区东盛饲料厂所有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