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石成与哈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成,哈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杨石成。委托代理人李永贵。被告哈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石成诉被告哈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石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石成撤回对被告哈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石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