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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汉成、张汉友等与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汉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汉成,张汉友,张汉梅,张汉勇,张汉群,张汉丽,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友,195010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汉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汉云。再审申请人张汉成、张汉友、张汉梅、张汉勇、张汉群、张汉丽(以下简称张汉成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樊城区住建局(以下简称樊城区住建局)、张汉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汉成等六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樊城区住建局与张汉云签订的《调换协议》无效。1、张汉云不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张汉成等六人没有给予张汉云授权委托,其无权与住建局签订《调换协议》,且《调换协议》上签字的不是张汉云,而是张汉云女儿张燕云签的字。2、《调换协议》严重损害了张汉成等六人的合法权益。张汉云仅占有共同共有房屋的1/14份额,即25.94㎡,其房屋与被征收的张岐山、高秀英所有的房屋合并后进行调换,其目的就是独占父母的全部遗产,张汉云在法庭上提交的伪造的父母亲遗嘱、承诺书足以证明其擅自签订《调换协议》的目的就是剥夺张汉成等六人的合法继承权。3、樊城区住建局与张汉云签订《调换协议》是玩忽职守、不负责任。2013年6月,张汉成等六人向樊城区住建局说明涉案房屋属七姊妹共有,并要求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住建局明知拆迁房屋属于七姊妹应继承的遗产,擅自与没有资格的张汉云签订拆迁的调换协议,玩忽职守,侵犯了张汉成等六人财产权。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张汉成等六人与被申请人张汉云均系张岐山、高秀英的遗产继承人,系同胞姊妹。张汉云在未征得张汉成等六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本人的房屋与父母遗产房屋合并在一起,与樊城区住建局签订《襄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由于张汉成等六人对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没有异议,故该协议未损害张汉成等六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履行后,该还迁的房屋仍然属于张汉成等六人与张汉云共有。至于张汉成等六人与张汉云的财产份额分割问题,可以另行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综上,张汉成等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汉成、张汉友、张汉梅、张汉勇、张汉群、张汉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