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二初字第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周冻与被告孔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冻,孔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075号原告吴周冻,男。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彬彬,女。原告吴周冻与被告孔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周冻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彬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周冻诉称,2014年11月29日被告孔彬彬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交其为凭。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孔彬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孔彬彬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周冻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为凭。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吴周冻的陈述、被告孔彬彬出具的借条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周冻与被告孔彬彬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周冻返还借款20000元。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孔彬彬负担,于给付借款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