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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周杨与高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00-1号申请执行人周杨,居民。被执行人高青松,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杨与被执行人高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高青松长期外出务工,其名下住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宜处理;此外其家中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