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峰、山东石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峰,山东石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孙伟。被告:王峰。被告:山东石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路荣宝斋1106号。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原告孙伟诉被告王峰、山东石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伟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诉称,2014年1月份开始至2014年4月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分几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00000元,2014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给原告打下30万元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2分,并由山东石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担保,被告并保证用其本人所有资产优先偿还原告借款;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及本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6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