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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奚维傲申请执行张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维傲,张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奚维傲,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依平,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繁荣街六委1组工行家属楼6单元202窒,暂住浙江省江干区。本院在执行(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奚维傲申请执行张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代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舒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