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中心与张金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中心,张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董中心。被执行人张金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金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岗所有的(以及其妻子周妞名字)存入在银行、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