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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中心与张金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中心,张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董中心。被执行人张金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金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金岗所有的(以及其妻子周妞名字)存入在银行、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