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银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银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银香。申请人王银香要求宣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鲍周全,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社区枫树小区458号。系申请人王银香丈夫。2014年11月,鲍周全因心脏病做扩张手术,后出现脑梗塞。2015年2月4日再次脑梗,此后失去意识,至今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靠气管插管接呼吸机,鼻饲维持生命。根据被申请人鲍周全的生存现状及申请人王银香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鲍周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1、精神医学评定:被申请人鲍周全患有:血管性痴呆(极重度)。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王银香及鲍周全代理人鲍荣华(儿子)、鲍爱平(女儿)均无异议。本院对被申请人鲍周全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及代理人一致同意推荐王银香为被申请人鲍周全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鲍周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银香为鲍周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梦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