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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成斌与王腊保、王明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斌,王腊保,王明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斌,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古鸣,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腊保,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财,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王成斌因与被上诉人王腊保、王明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成斌的委托代理人古鸣和夏厚本、被上诉人王腊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明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美满审判员  王利民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