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成斌与王腊保、王明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斌,王腊保,王明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斌,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古鸣,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腊保,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财,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王成斌因与被上诉人王腊保、王明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成斌的委托代理人古鸣和夏厚本、被上诉人王腊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明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美满审判员 王利民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