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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雪海与李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海,福建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李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杨雪海,男,37岁。被告福建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福宁新城C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贤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贤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邦平,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梅与被告福建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李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梅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李邦平在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的工程款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李邦平在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的工程款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格 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