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31号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春明,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交纳)。审判员 李铁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