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童国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童国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威,公司员工。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20106743,票面金额叁拾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日、到期日:2014年7月2日、付款人:福州班纳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光城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该汇票由上海光城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