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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军与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军,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军。上诉人(原审被告)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唐少杰。委托代理人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军与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能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姚军诉讼请求:伟达能公司支付姚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350元。上诉人伟达能公司答辩意见:一、原审法院认定伟达能公司向员工方支付过年终奖,缺乏相应证据,因而认定事实错误。二、伟达能公司系依法解除与姚军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上诉人伟达能公司上诉意见:伟达能公司依法解除与姚军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原审法院认定伟达能公司向姚军支付年终奖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上诉人姚军答辩意见:伟达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向其支付过年终奖。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判决“本案相关情况”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存在争议,其他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工作和年资经济偿金”的性质是否为年终奖;二、伟达能公司解除与姚军的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关于“工作和年资经济偿金”的性质问题,伟达能公司主张该笔款项的性质为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姚军提供的2010年至2013年收款证明的行文中可以看出该款项发放的目的具有奖励性质,且行文中并未明确约定该款项具有解除补偿的性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年终奖并无不妥。根据伟达能公司提交的《姚军2009年至2014年经济补偿金明细》,该证据中列明的2009年至2012年的“经济补偿金”与收款证明中的金额逐一对应,《姚军2009年至2014年经济补偿金明细》中的“经济补偿金”应统一认定为年终奖,故伟达能公司已支付姚军2013年度年终奖,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伟达能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姚军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伟达能公司在原审庭审中确认其公司成立工会,二审阶段则予以否认,其陈述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相关法律后果由伟达能公司负担。原审认定伟达能公司违法解除与姚军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在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方面,原审将姚军2013年及2014年年终奖认定为经济补偿金错误,应予以纠正。伟达能公司应支付姚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姚军仅请求伟达能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35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姚军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伟达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欠妥,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姚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1350元;三、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上诉人姚军2013年年终奖人民币9310元;四、驳回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如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元,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伟达能钻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上诉人姚军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