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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穆立与卢仕兰赠与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穆立,卢仕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穆立,女,回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杜弈俊,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贤忠,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仕兰,女,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穆立因与被申请人卢仕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0)武侯民初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穆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穆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立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代理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