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波与被告李秋刚、党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波,李秋刚,党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张立波与被告李秋刚、党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张立波,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李秋刚,乾安县人,工作单位松原市地震局。被告:党伟,乾安县人,工作单位乾安县传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波与被告李秋刚、党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