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辖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丁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辖初字第0014号原告侯某。被告丁某。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丁某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某诉称,其与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起,丁某常为生活琐事对其不满,并对其寻事发难,其认为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来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等。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住所地在张家港市,应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侯某与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侯某认为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来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等。另查明:丁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张家港市,丁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江阴市。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丁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江阴市,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