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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邹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晖?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