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22号原告邹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晖?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