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24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力,公司负责人。被告王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藉地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融资租赁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54539.27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租赁物品)。本院认为,原告之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所有的银行存款154539.27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融资租赁的编号为3014SC01301088的SC200/200型号施工升降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立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