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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陈勇。被告: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丰满。原告陈勇与被告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