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勇与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陈勇。被告: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丰满。原告陈勇与被告浙江雅洁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忠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