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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春刚与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刚,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燕舞,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献超,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银超,该公司总经理。李春刚诉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春刚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梁燕舞、梁献超,并对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梁燕舞、梁献超的股权进行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